用保單節省遺產稅,長期以來一直是部分保險業務員的行銷利器,
但最近這種租稅規劃方式已經踢到鐵板了,細究其中的原因,不是保險免稅的規定已失去效用,
而是用保險做規劃的人太急切,規畫的內容也有問題。
按照稅法規定,保險若有指定受益人,則受益人取得之保險給付不必課遺產稅,
這也是有不少人將保險做為遺產稅規劃工具的重要理由,但是這種模式卻愈來愈受到稅捐機關的挑戰,
而且實務上,目前出現的補稅案例中,法院也以支持國稅局補稅做法的判決居多。
踢到鐵板主因:想於短期內達到節省巨額稅款效果
目前運用保險從事遺產稅租稅規畫的模式,是將被保險人名下原有的財產,
透過投保的方式,在保險事故發生(通常為被保險人死亡)後,
由受益人領取保險給付,將被保險人名下的財產,
由應課稅的遺產,轉成免稅的保險給付。
然而這種租稅規畫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為何會被稅捐機關認為有問題呢?
其中關鍵為,稅捐機關發現這類保險租稅規畫中,多半有三大特色:帶病投保、躉繳巨額保費、投保與發生保險事故時間過短。
其中,帶病投保所引起的後遺症最大,可謂後患無窮,
並且有可能對保險後續的租稅優惠,產生嚴重的影響,這點實在值得保險公司及消費者密切注意。
因為在保險法第一條中,
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然而當被保險人身有重病,而保險公司仍允許被保險人投保,
此時,法院認為被保險人既然身患重病,則被保險人可能在短期內死亡,就屬於一般可以預料的事件,而非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
法院的見解就是,保險法之所以訂定保險給付可以免課遺產稅及免所得稅,
主要的理由就是因為保險給付,是對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事故的賠償,一旦保險事故並非不可預料,
只是為了節省應納的遺產稅,則此類保險規畫明顯屬於惡意租稅規避,不能適用保險給付免稅的規定。
財部以個案來解決此類補稅案件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財政部及各地國稅局對於何種情形屬於惡意租稅規避的保險行為,
並不發布明確的解釋令加以規範,而是任由各地國稅局就實際發生的案例,
由國稅局依查獲的狀況,判斷其中是否有惡意租稅規劃情形,
然後再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對消費者採取補稅措施,消費者若不服與稅捐機關打官司,再由法院做最後裁決。
對此,部分會計師業與保險業者認為,財政部與稅捐機關認為不合理的保險租稅規畫形式,
有必要以明確的行政命令加以規範清楚,這樣也好讓徵納雙方有所遵循,
因為完全由稅捐機關依個案情形,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再到法院決勝負的方法,
在認定是否須補稅時,有可能會流於主觀,
如果稅捐機關能夠事先說明那些保險租稅規畫是稅捐機關不能接受的,或有那些查核原則,則消費者比較有遵循的標準。
分期繳納、長期規畫、避免帶病投保,是比較保險的方式
在稅捐機關引用實質課稅原則防堵保單租稅規畫同時,消費者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自保呢?
多位會計師認為,採用分期繳納保費、以及做長期規畫、避免帶病投保是目前比較保險的方式,
因為保險的免稅功能還是可以善加運用,由於在稅捐機關補稅的案例中,
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是採用躉繳方式,一次將全部保費繳清,而且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年紀又相當大。
此時,由於保險在本質上是屬於規避風險的工具,
當消費者投保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巨額的保費,
就很容易被稅捐機關懷疑此種保險的投保動機,而對相關的案件加以調查。
而且,當保險人年紀很大,且投保後過不久即病逝,則此類保險在法院的答辯時,在說詞上就比較不容易說服法官,
這是一般的保險行為,目前有不少案件,因為被投險人投保與死亡期間過於接近,
而被法院認定屬於利用保險給付免稅優惠,進行避稅的行為,而同意稅捐機關的補稅作業。
分析部分被補稅的案例,可以發現一個事實,即被保險人幾乎都是在過世前很短的時間,
才投保巨額壽險,這種現象凸顯出,被保險人的家屬有可能是在相當緊急的狀況下,才做出此項投保決定,
並被稅捐機關認定為屬於運用保險進行租稅規避。因此,在以保險從事租稅規畫時,還是須注意一個重點,即必須長期規畫。
在被保險人身體尚健康時,就要考慮是否須投保,
將未來繳納遺產稅的風險規避掉,透過長期的規畫,保險給付免稅仍有其重要的節稅功能,
否則在短期內投保巨額的保險,未來很容易被稅捐機關盯上,而從目前法院審理的案例來看,
此種短期內投保巨額壽險的案件,官司打輸的機率相當大。
此外,在實務的案例中,消費者的保險契約被補稅的部分,
除了遺產稅外還有被補課贈與稅案例,這主要是替子女繳納保費,
或將消費者本身可領的保險滿期給付受益人由自己,轉為子女,則此時,稅捐機關也會認為,
消費者是將屬於本身的利益,轉讓給子女,而對消費者補課贈與稅,
這些案例都是消費者在從事保險規畫時,必須注意的部分。
海外保單無法免課遺產稅
在保險租稅規畫上,另外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就是,
財政部在九十五年規定,消費者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發行保單(通稱為海外保單),
將無法適用遺贈稅法中有關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的規定。
財政部的講法是,遺贈稅法中有關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保險給付免課遺產稅,
以相關的保單符合保險法第一一二條為限,即該保單必須是經金管會核准的保單,
如果是未經核准的海外保單,或消費者自行向境外的保險公司投保,所取得的保險給付,將無法適用遺贈稅法的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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