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推行DNR 己有數年了
但DNR 對於許多人來說 仍然無法認可
也有許多人過度濫用變成宣告死亡的一種工具
某些特定條件下,確定病患之疾病無法痊癒且病患只剩大約六個月的生命期限..
或對癌末病人及植物人施行DNR,即可達到不做無意義延命的目的
DNR除了在病人死亡之前向家屬宣告病危讓家屬多一個選擇之外
同時也告訴照顧這位病人的醫護團隊
千萬不要在病人最後關頭去作壓胸電擊的動作
何謂 DNR
簽署「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簡稱DNR)的機制,
也就是病患或病患家屬可以決定當病患病情惡化時,
是否給予積極治療(EX.插管、給予急救藥物、心肺復甦術等等)。
急救的差別CPR與DNR
從前的人,一旦呼吸停止,迅即心跳停止,即刻死亡,但自一九六O年代以來,
維生復甦的醫療科技,可以使不能呼吸的人維持呼吸,可以使停止的心臟再度跳動,
此稱為「人工復甦術」或「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此術原為針對未預期的突發死亡(如心率不整、心肌梗塞、溺斃、急性中風、中毒、觸電、外傷等急性病患)所做的救命措施,
如施之於末期痛苦的不治之症如癌末病人,則不但未能挽救其生命,反而只有痛苦的短暫延命。
因此,醫界已逐漸形成共識,認為對於末期病患不應施行人工復甦術,
而應接受病人「拒絕臨終急救」(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要求,
讓末期病人回歸自然死,安詳往生。
對於癌末病人,如果給於安寧療護/緩和醫療,大部分的病人可以消除或減低其痛苦,不必要求安樂死。
只要在其斷氣時,給予DNR,即可達到安詳往生的目的。
當大腦被嚴重破壞或完全破壞(但腦幹尚保有功能時),人即陷入深度昏迷狀態,無法有效的感受外界各種刺激或做有意義的任何反應。
經過一段時日(如六個月後),如未能恢復,即成為植物人。
植物人雖可能維持呼吸、循環、消化及排泄功能,但終日臥床,需仰賴灌食及他人照顧,如翻身及大小便都需別人處理。
病人可能保留一些反射動作,但不會做有意義的任何反應或溝通,可能也不會感受痛苦(雖然他會有反射性的反應)。
昏迷病人(就像全身麻醉下的病人)則更無痛苦的感覺。
因此,不論植物人或昏迷病人,皆不屬於「極端痛苦」的病人,
除了很偶然的病例,否則大多數的植物人都無法恢復。
雖然植物人本身沒有喜怒哀樂,但長期照顧的家屬,卻常陷入極端的痛苦與矛盾的心理,
因此,社會國家應該協助照顧植物人,可以集中在植物人的收容機構或提供居家護理的協助。
如果我國通過自然死法案或衛生署正在草擬的「緩和醫療條例」,
可以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對癌末病人及植物人施行DNR,即可達到不做無意義延命的目的。
簡單來說 突發死亡(如心率不整、心肌梗塞、溺斃等等都會實行CPR急救
要是被醫生認定是無效ㄉ急救或末期不治之症如癌末病人或植物人等等
家屬不想讓親人再度遭受急救之苦如插管、電擊、注入強心針等等就會簽立DNR讓親人安祥的離開
一般簽署DNR的條件有
1.直系親屬
2.病人本身或病人在意識清楚時有交代
3.最少必須兩人同意
4.簽署人必須清楚一些醫療處置.......之後再選擇哪些要哪些不要
拒絕的項目包括:急救藥物使用,氣管內插管、體外電擊去顫術、注入強心針、心臟按摩.......等侵入性藥物。
拒絕急救同意書(DNR)不代表拒絕治療,只是緩和醫療,並不代表放棄所有治療。
一、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
Palliate來自拉丁文Palliare是「掩飾」、「隱藏」的意思。
最早於16世紀在醫學上使用敘述對遭受痛苦的緩和或減輕。
當Cicely Saunders 於1967年啟用聖克利斯多夫安寧醫院時,
它對癌末病人的照顧與一般醫院提供的疾病導向延命性醫療服務大不相同,
所強調的是症狀控制、專業間合作、志工的參與,以病患為中心,連續續性照顧、家屬的哀傷輔導,獲得社會的認同和政府的支持,
創立了現代安寧照護的典範,也帶動了安寧照顧的世界性潮流,無疑地提昇了臨終病患的生命品質。
緩和醫療起源於安寧照護運動,目前已成為一種醫學專科---緩和醫學(palliative medicine)。
緩和醫療是提供患不治之症病人的一種積極性、整體性和人性化的醫療團隊照顧。
首先要解除或控制病患身體上一切痛苦的症狀,
讓病患在心理上能夠瞭解並接受不治之症的事實,轉而珍惜存活的每一日子,
完成心願並交待後事走得莊嚴無憾。
此外對家屬的哀慟輔導也是全程照顧的一環。
在方法上,
緩和醫療結合安寧照護有關人員和資源包括醫療、護理、社工和志工的服務,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
提供善終環境,使病患享有心靈上的舒適安寧和家庭生活的氣氛,符合個人選擇往生的意願。
並依據病患個人的認知調適情況,擬定具體的善終教育計劃,舉辦相關活動,以開導啟發病患心智,達成善終的理想目標。
因此緩和醫療尊重生命,不以人為手段來提早或延長生命與安樂死(euthanasia)採取主動提早結束生命,迴然不同,
如果緩和醫療健全發展就能避免發生安樂死的醫療窘境了。
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揭示緩和醫療的以下原則:
它重視生命並認為死亡是一種正常過程,換句話說,生命和死亡不是對立而是連續的
它既不加速亦不延後死亡。
它提供痛苦和不適症狀的解除
它整合病患心理和靈性層面的照顧
它提供幫助病人儘可能地積極生活直至死亡的一種支持系統
它亦提供協助家屬在病患照顧和死亡哀慟期間調適的一種支持系統。
緩和醫療照顧的三個目標,病患得以善終,家屬調適良好,以及醫療人員保持良好的士氣。
緩和醫療之進行不限定在某一種特定的機構或場所,並應秉持一種尊重生命意義和價值的哲學思想態度。
它是專為病患和其親屬身、心、社會、靈性需要的支持體系,以確保在臨終過程和哀慟期間的尊嚴和品質。
安寧照護的必要性是
確定病患之疾病無法痊癒且病患只剩大約六個月的生命期限....
安寧照顧重點在於提供病患及其家人全人的照顧...
所以不會再積極救治病患的疾病...
而是減輕疾病所帶來的痛苦...
DNR的濫用才是該好好深思的
病人肺炎要叫家屬DNR
病人潰瘍穿孔要叫家屬DNR
病人車禍斷腿要叫家屬DNR
病人糖尿病截肢要叫家屬DNR
緩和醫療條例明顯指出下列情況始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末期病人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
經醫師診斷認為 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日前有一病人就是因為潰瘍穿孔術後住進外科加護病房
家屬一進來就要求要簽DNR
當時病人呈現敗血性休克~若無強心藥物使用
身體其他器官勢必會因為無足夠的血液灌流而逐漸衰竭
又一例子
高燒不退的感染性心內膜炎(MRSA,多重抗藥性的金黃色葡萄球菌)+出血性中風+急性腎衰竭+三週前的腦部手術............
我口沫橫飛的對著家屬分析所有的戰情、我們的勝算、最有可能採取的治療方式。
「那成功機率有多少?」
「取決於手術當下體外循環完有無敗血症、體外循環完有無新的腦部出血、腦壓監視器有無劇烈變化。」我回答。
「那病患會不會痛苦?開完會不會醒?」
「如果不開刀呢?」
「本週內應該會走吧?!但拒絕急救同意書(DNR)不代表拒絕治療;除非你們想加速這個過程,那就可以不要洗腎、不要上強心劑.........」
「可是他有交待不要插管,他要痛快的走.........」大女兒在驚魂未定中強自鎮定的回答。
「如果這是會好的病,妳們也要做這種決定嗎?」
結果他們選擇了後者──我低估了家屬對終結病患的決心。
在目前的混亂時代,宗教重新得到它們新的歸宿,但也提早結束了許多生命。
在各種新時代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
各種對的、錯的、一知半解的醫學常識,伴隨著嗜血的新聞故事,
造成廣大群眾對插管、做氣管切開術及所謂「病危」的錯誤認知。
病人的病程並非是死亡不可避免
DNR
應該是給臨終病人的一種解脫
病人在醫師放棄時就已經宣告死亡~
希望不要變成宣告死亡的一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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